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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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蔡賢被告 蘇誠修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五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誠修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亦併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