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童子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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