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債權人 曹書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雅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簽約書,其契約當事人為「威帝美髮集團」,非本件債權人,請提出威帝美髮集團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及商業登記抄本,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如為合夥,應具狀更正列債權人為威帝美髮集團,並以其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如為獨資,應更正列債權人為威帝美髮集團即○○○(獨資商號負責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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