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