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重宇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