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郭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慶賢於92年05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454,26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