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33號
原告 林宏 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稱「被告應貸款合約內容不存在」,然係指何貸款不存在?並無具體內容,本院無從特定訴訟範圍,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仍欠缺法律上程式,如原告不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書寫,亦可詢問熟稔法律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