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12號

上訴人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陽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尚未提出二審委任狀,應補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宜榛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0,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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