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甲○○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按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再審之理由,始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再審理由,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甲○○確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罪之犯行,業據原確定判決於判決內,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抗告人所辯:並未叫黃○華作「半套」的猥褻服務,是「 阿生 」教伊刊登廣告的,而伊從小就是白痴等語,認係圖飾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並一一指駁在卷。而其所執聲請再審理由係否認其有意圖營利而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犯行,惟未於書狀中敘明其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列何款之再審理由,據以聲請本件再審。是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即屬無理由。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就原裁定究有如何之違法未置一詞,僅執前詞,空言謂其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因感激綽號「阿生」者而依其指示刊登廣告,並未經營色情行業,也未要求黃○華做色情按摩云云,指摘原裁定違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洪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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