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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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被告甲(庄)寅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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