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94號上訴人丙○○
己○○丁○○乙○○戊○○上訴人與甲○○因94年度訴字第26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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