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己○○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之5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364號偽造文書罪
及98年度他字第398號偽證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因原告指述被告乙○○偽造本件買賣契約書上之簽名
及證人甲○○於本件所為證詞涉有偽證之犯罪嫌疑,已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分98年度他字
第364號及第398號案件偵查中。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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