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
陳慶瑞 律師被告甲○○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戊○○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被告乙○○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陳慶瑞律師被告己○○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被告丁○○
號(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余樹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 許淵秋 律師」應更正為「呂福元律師」。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誤載為「呂福元律師許淵秋律師」,應更正為「呂福元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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