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2號原告宏穎真空鍍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陳文貴 即資升企業社
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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