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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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78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風清 即銘雄工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票面利率既為百分之八,則為何本件請求為百分之十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