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陽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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