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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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甲○○
之1(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第164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 徐家暉 父親因精神疾病復發,住院治療,聲請人在監執行期間,對先前犯行深感悔悟,又擔心父親病情,並無逃亡及反覆再犯之虞,爰聲請具保免予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羈押中之被告,始有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可言,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2月1日以95年度執乙字第307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發監執行,執行期間自
95年12月1日至96年3月25日止,此有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向本院聲請具保。所請與前述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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