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書刊參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乙案,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969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色情書刊3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保管字第2463號),爰依法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乙案,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969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色情書刊3本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爰依前揭條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