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林天賜
邱意茹 傅俊龍 被告 林添源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2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指被告林添源涉犯妨害秘密罪案件,並未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