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立行 被告 林驛 書上列被告 林驛書 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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