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告 黃惠 被告 鄧易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易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萬1,694元,應繳裁判費9萬0,3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9,8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