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聲請人 蕭逸鳴 相對人 蕭金萬 (歿)關係人張䕒云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逸鳴之父親,即相對人蕭金萬,因腦出血,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為憑,聲請宣告蕭金萬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蕭金萬之監護人,及關係人張䕒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獲悉相對人蕭金萬已過世,遂依職權調閱相對人蕭金萬之戶籍資料,確定蕭金萬已於104年3月30日死亡並已辦理除戶登記,此有蕭金萬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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