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肆元伍角計算之延遲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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