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742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