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
應送達處所:住台北縣蘆洲市○○街36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10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