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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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0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