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共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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