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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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 賴林秀琴 被上訴人 陳冠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呈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丁兆嘉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