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冠州 被告 王佩誼 (原名: 王盈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於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5時許,接獲自稱旅館業人員告知誤將住宿刷卡設定為VIP會員,致每月扣款,因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至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9元至被告之夫 沈建成 之郵局帳戶,受有29,989元之損害,依法請求被告賠償29,989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9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曾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業由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