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0000000000(住址詳卷)
0000000000Z0000000000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被告孫○○(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4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王筱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