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 黃慶宗 上列上訴人就原告 黃麗惠 與被告 黃盧金葉 等8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並非本件訴訟當事人,且依法無上訴權限,其上訴狀記載「上訴人黃慶宗」之意為何不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具狀補正敘明之【倘係受被告黃盧金葉之上訴委任而提起本件上訴,則應提出其委任狀,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記載上訴人為黃盧金葉,訴訟代理人為黃慶宗),並附繕本1份】,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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