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潘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柒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陸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柒佰元整。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叁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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