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欣穎受刑人范志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欣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欣穎因受刑人范志偉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