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彭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崇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