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莊勝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
3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勝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業於102年8月
7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現已執行其另案之刑,非屬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