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貴
曾瓊憶林和躍林松柱洪銀池張榮華 李月美 楊明牧 被告 吳有彩
黃碧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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