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6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代表人 藍品畯 (區長)訴訟代理人 袁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筠嶸園藝景觀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對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9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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