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07號聲請人 劉智尹
張敬
陳穎 緁
林瑞恩 郭涵 郭大維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郭曉筑 住桃園市○○區○○路0巷00弄00號 蕭蓓慈 陳姿華 曾芮芸 楊月禕 相對人飛特立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留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如附表「調解成立內容」欄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代墊款及差旅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關於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但相對人迄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及相對人之109年4月11日函文等件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編號聲請人調解成立內容1劉智尹「⒈申請人劉智尹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108,869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2陳姿華「⒉申請人陳姿華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131,701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3蕭蓓慈「⒊申請人蕭蓓慈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87,634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4 陳穎緁 「⒋申請人陳穎緁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140,317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5郭涵「⒌申請人郭涵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218,216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6張敬「⒍申請人張敬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130,261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7郭曉筑「⒎申請人郭曉筑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143,622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8楊月禕「⒏申請人楊月禕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代墊款、差旅費)以新臺幣125,326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9郭大維「⒐申請人郭大維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233,556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10曾芮芸「⒑申請人曾芮芸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以新臺幣71,085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11林瑞恩「⒒申請人林瑞恩與對造人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代墊款)以新臺幣7,483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