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李酧祀
黃正信 被告 李再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275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