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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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24日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5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7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他案,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