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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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42號、97年度執字第6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 姜玉寶 所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違反選舉罷免法,經本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31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選舉罷免法罪,核與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相符,又依刑法第74條第5款之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爰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 蘇姜玉寶 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錶一份在卷可按,茲聲請人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就褫奪公權部分裁定減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