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3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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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3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江慶洲
張豐年
徐宛鈴
呂淑慧
陳怡萱
張慧盈
李芷瑋
林天立 (原名: 林冠緣 )
林家安
梁家禎
許心欣
許金水
王文村
陳欽全
廖明田
馮詠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冠輝 律師
林妤芬 律師被告環境部代表人 彭啓明 (部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加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代表人 許茂新 (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 薛富盛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彭啓明,業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17頁至19頁),經核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緣開發單位即參加人(民國111年7月27日改制前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111年間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7月27日改制前為科技部)提出「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園區擴建二期開發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 爭環 說書),經被告(112年8月22日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111年6月28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111年10月3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111年12月5日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及提經被告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委員會112年2月8日第435次會議決議通過環評審查,並經被告以112年3月1日環署綜字第1121024074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揭示系爭環說書審查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就原告江慶洲、張豐年、徐宛鈴、呂淑慧、陳怡萱、張慧盈、李芷瑋、林冠緣、林家安、梁家禎、許心欣、許金水、王文村部分駁回;其餘部分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聿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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