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五十五日,如易│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2月6日│98年1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台中地檢署99年度速│台中地檢署99年度撤│││偵字第505號│緩偵字第242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34│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事實審││5號│81號││├────┼─────────┼─────────┤││判決│99年3月2日│99年5月26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34│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判決││5號│81號││├────┼─────────┼─────────┤││判決│99年3月22日│99年6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第3566號│第751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