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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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9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