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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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1號再審原告甲○○
4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