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乙○○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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