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6,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