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9,680元(權利存續期間以5年計,此間財產利益包含:月薪105,722元、按月提繳6,60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