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6
49、650、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宋雲淳
法官魏小嵐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