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42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文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熹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通知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2年7月
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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